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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明年实施 对“钓鱼执法”说不

发布日期:2009-11-2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红网字号:[ ]


今天上午,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许显辉宣布,《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规范行政裁量权将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处理行政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唐世月参加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龚爱林主持发布会。

  《办法》推进合理行政

  许显辉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合理行政,就不能真正实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制定《办法》的重要目的就是推进合理行政。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同时,规范行政裁量权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富民强省步伐的迫切需要;是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他说,当前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办事不公的问题,仍在一些领域存在。滥用行政裁量权已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综合控制模式”规范行政裁量权

  《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采取“综合控制模式”来规范行政裁量权,这是《办法》的重要制度创新。

  “综合控制模式”即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个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

  制度一:源头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管理措施;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要及时清理。

  制度二:规则控制。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要遵循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一般规则。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分类规定了特别规则。

  制度三:程序控制。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要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制度四:基准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中有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裁量权基准,减少裁量空间。

  制度五:案例控制。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所属工作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

  行政裁量应选择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方式

  《办法》还规定了一般规则。这些规则既是国际上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也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规定的重要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排除干扰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先例原则,是指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办法》禁止钓鱼执法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许显辉说,现在社会上十分关注“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一个俗称,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中发生的。采取钓鱼执法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对一些行政机关和领域范围内,存在一些违法的现象,为了加强管理和克服取证难的问题,采取这种方法;同时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一些行政机关有可能是出于利益而采取这种办法。

  他强调,不管是取证难或者是什么原因,都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来执法。收集证据的层面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采取利用、欺诈等手段,将会被严格处理。

  这一次《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钓鱼执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布信息、提醒、指导等方式,预防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用、欺诈等不正当的方式,致使其他人违法。

  滥用行政裁量权将被问责

  许显辉说,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行政裁量权,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进行问责。在行政处理包括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罚。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行政裁量有了基准

  针对记者提出一些部门处罚看态度,同样的行为有的罚2000,有的却罚30000,自由空间过大的问题,许显辉表示,《办法》专门针对行政裁量中的选择适用幅度、自由空间过大、执法合法不合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各部门将根据《办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尽可能细化适用幅度和空间,执法必须按照细化后的基准进行,这种看态度罚款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的控制和解决。

  他说,涉及到顶格罚款、罚款额度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国家比较大,各地区发展不平衡,要将罚款幅度定得很准、很细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要求主要控制罚款的额度,避免简单地的实行顶格罚款。对于违反行为罚多少,取决于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除外。

  交通执法偷拍取证无效

    许显辉还说,交警流动执法如果是在公路上公开进行取证,是正常执法行为。但把像摄像器埋到草地上,进行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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