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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营运车辆审验工作和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证件须知

发布日期:2010-01-14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省运管局《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证件和开展2009年度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2009年度营运车辆审验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同时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证件。有关须知如下:

  一、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一)审验对象

  凡运管部门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车辆。县际(含县际)以上客运班线营运客车和旅游客车,市处委托各运管所(处)审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各运管所(处)初审后报市处审验。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的审验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二)审验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动情况;

  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情况;

  6、车辆违章及事故记录;

  7、营运客车运行情况(审查营运客车是否有连续停驶180天以上的行为);

  8、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灯牌安装、罐体质量检验和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等。

  10、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安装使用情况。

  (三)审验程序

  1、经营者如实、准确填写《湖南省道路运输业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申报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持《申报表》、《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牌、车辆技术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车藉地运管部门申报审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各运管所(处)初审,再到市处车辆鉴定技术中心查车,然后到市处安全科申报审验(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工作流程》)。

  2、经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由审验机关按相关要求,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加盖年审印章,填写有效期。省局统一印制的《2009年度审验合格》标识(见附件三),作为车辆年度审验合格的识别标志,应粘贴于车辆档风玻璃右上角,审验机关应在标识背面完整填写有关信息,所填写的内容以及加盖的年审印章,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相一致。

  3、车辆管理档案、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动情况等审验环节,由各运管所(处)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各运管所(处)维修管理部门要按以下要求开展审验工作:

  (1)对经营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档案进行审核

  审核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等是否记录齐全,车辆是否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查验二级维护卡),二级维护情况是否记录齐全。

  (2)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车藉所在地有省运管局公告的检测站负责当地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车藉所在地没有省运管局公告的检测站,当地的营运车辆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本着方便和就近的原则,选择由省运管局公告的检测站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核准后,将核准后的车辆技术等级登录在该车辆管理档案。

  (3)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对有类型等级要求的营运客车,要根据该车的厂牌、车型,对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上规定的内容,逐一实车核定,将核定结果记录到该车的车辆管理档案中,并打印在新配发的《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4)关于《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9年11号令)的贯彻执行。待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后,市处具体工作安排另行发文通知。

  完成上述审核后,要将审验有关情况记录在《湖南省道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有关内容审核表》(见附见四,以下简称《审核表》上,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维修管理办公室圆型章。下一环节的审验应根据《审核表》记录的内容,在《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登记。审验工作完成后,《审核表》与《申报表》要一并存入业户档案。

  4、审验签章

  配发的新版《道路运输证》一律加盖全省统一刻制的新启用的证件专用章,原证件专用章不得再使用。

  (四)审验时间

  2009年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证件换发工作同时进行,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至2010年6月30日结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审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至2010年3月31日结束。各运管所(处)可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安排进行。

  二、道路运输经营证件换发工作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版式已发生改变。因此,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业户(包括运输服务、维修、驾培、站场等)须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车辆须配发新版《道路运输证》。

  (一)换证权限和程序

  1、全市有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各县运管所(处)负责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集后交市处统一到省局换发,此项工作在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其他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市处和各运管所(处)换发,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

  2、全市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在车辆审验合格后到常德市政务中心运管处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换发,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由各运管所(处)换发。

  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凭下例资料到“窗口”换发《道路运输证》,并由“窗口”将相关资料存入业户档案。

  ①湖南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申领《道路运输证》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②《道路运输证》主证(原件);

  ③湖南省道路运输业客货车辆年度审验申报表(原件);

  ④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由县所盖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属实;

  ⑤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复印件,由县所盖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属实);

  ⑥湖南省道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有关内容审核表(原件);

  ⑦GPS正常使用单(原件);

  ⑧6.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可贴在第①项登记表上)

  3、在换证过程中,新版《道路运输证》如不能及时配发,发证机关可先收回《道路运输证》主证,在待理证备注栏中注明“换证”字样,加盖证件专用章,随车备查。

  (二)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填写

  1、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启用《湖南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所有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证件,均应使用该系统打印,不得再使用原打印软件打印,也不得使用手工填写。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栏目中“发证日期”的填写,查阅该业户档案资料填写该业户初次领证日期。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填写,按新启用的《湖南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生成的号码编号。

  4、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第200号)规定,机动车维修业户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5、省局原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2005版道路运输证件填写及核发规定(试行)>的通知》(湘运管运政发[2005]195号)文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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