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 市政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邮箱
    首页 | 信息公开 | 单位工作 | 网上办事 | 便民服务
首页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常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0-04-30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道路运输执法单位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常德市城区(含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开发区、德山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 行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 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道路运输执法机关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二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十三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道路运输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

  第十九条 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二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实行处罚回避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参与本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述、申辩制度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道路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三十条  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组织陈述申辩的具体程序参照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章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给予下列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三十九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四十二条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

  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六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职能分离制度

  第四十四条 我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即将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第四十五条 职能分离程序:

  (一)处稽查支队、直属所、德山所、维修办、驾培办、安全科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违法案件受理、调查。需要立案的,一般案件经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重大案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具体承办人员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调查情况与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审理,重大案件要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案件审核;

  (三)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理,重大案件按集体会办制度进行审定;

  (四)经审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交案件具体承办人进行落实,各种文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涉及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受理,听证会由法制机构负责主持听证;

  (五)听证后法制机构按听证的结论,报案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交违章处理机构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情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拟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审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

  (三)处理行政处罚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四)处理非复议、非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

  (五)负责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拟作出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一) 拟实施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超越职权的。

  第四十九条 对拟作出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

  (一)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五)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第五十条 对于各种渠道反映认为行政处罚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案件,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不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并做好改进工作。

  第五十二条 热情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公开报道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内容及存在问题,做到不护短、不隐瞒。

第八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卷评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由各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组织,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可以根据需要请纪检、监察等机构派员参加。

  案卷评查根据需要成立评查工作组,评查组有三名以上奇数人数组成;由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法制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任评查组成员。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个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临时的评查活动。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每次案卷评查的处罚案卷数不得少于10份,每次评查的处罚案卷必须为本季度新办理的案卷,作为评查的案卷应采用随机的方式提取。

  随机提取的10份卷宗应当涉及本季度新办理的各个种类的违法处罚。

  各单位本季度新办理的处罚案卷不足10份的,应将本季度办理的全部处罚卷宗列入评查范围。

  第五十七条 列入季度评查的卷宗应当在评查情况记录表中具明案卷号。

  第五十八条 案卷评查应本着文书填写规范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无误、程序合法有效、取证确实充分、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卷宗装订整齐有序的要求,对文书填写、法律适用、处罚程序、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以及卷宗装订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检查。

  第五十九条 案卷评查可以采用座谈讨论或集中讲评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采用更为有效生动的方式进行,可以使用视听资料对反映执法过程的录像进行点评。还可以将以上各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评查。

  第六十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在《常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记录表》中。

  案卷评查记录采用一案一评一表,每个案卷评查的情况独立记录在一份表中。

  第六十一条 年度最后一次评查应将本年度的案卷评查的所有材料集中并整理归档,列入年度考核单位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常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记录表》作为本制度附件与本制度配套实施。

第九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层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协助主要领导人组织、指导、协调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要领导人负执法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和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本科所队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岗位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单位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六十六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应做到: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六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办理行政许可,给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道路运输各类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甚至错案的;

  (七)因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视其情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

  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基准制度由常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基准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常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情 节 及 后 果

处罚幅度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轻微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驶证登记挂牌起算)。(旅游、包车客运第一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旅游、包车客运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旅游、包车客运第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旅游、包车客运第三次以上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客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1、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2个月以内的;
2、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2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1、班车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旅游、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旅游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班车、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3、包车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班车、旅游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1、班车客运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包车客运,拒不改正的;2、旅游客运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包车客运,拒不改正的;3、包车客运未经许可从事班车、旅游客运,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普通货运经营者将旅客、货物混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运、危货运输经营者完全改变经营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货运输经营者将旅客、货物混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5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  日发送旅客300人次以下的;
2、  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1、  日发送旅客大于300人次;
2、  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客运站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减轻处罚   

一般

1、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内的;
2、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内,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7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1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2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3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3个月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8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6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初次出租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承租方尚未投入经营,经责令整改,能立即纠正的。

收缴有关证件,不予处罚

一般

初次出租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出租两次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的罚款

严重

出租三次以上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的罚款

9

未为旅客投承运人责任险;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轻微

初次发现的。

不予处罚

严重

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0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已进行机动车登记1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减轻处罚 

一般

1、进行机动车登记2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2、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20天以内的。

处3000元的罚款

较重

1、进行机动车登记3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2、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30天以内的。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1、未申办道路运输证且经营1个月以上的。
2、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2个月以内的。

处7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造成严重后果的;2、使用伪造、被注销的或使用不正当手段向运管部门骗取的道路运输证参加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的;3、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2个月以上的。

处1万元的罚款

11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

处警告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处200元的罚款

12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轻微

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无法进站经营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  初次违法的;
2、  跨县区短途班车;
3、  跨地市普客班车。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1、1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2、直达及高速班车;;
3、跨省际长途班车。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1、客运站门口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
2、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处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  在市城区沿途停靠拉客造成超载的;
2、  一个月内违法超过三次的。

处3000元的罚款

13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轻微

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改变线路行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  客运班车经营者改变线路行驶但无停车上客的;
2、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1、  客运班车经营者改变线路行驶且有停车上客的;
2、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1、  客运班车经营者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
2、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处3000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4

客运班车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1、  客运班车擅自减少班次行驶的;
2、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1、  客运班车增加班次行驶的;
2、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处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不按规定公布的班次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5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原正班车线路行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但途中没有停车上客的;2、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1、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但途中有停车上客的。2、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1、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2、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处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不按原正班车线路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3000元罚款

16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

不予处罚

一般

1、  跨县区短途班车;
2、  跨地市普客班车;
3、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1、直达班车;
2、高速班车;
3、跨省际长途班车;
4、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1、客运站门口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
2、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处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  沿途停靠拉客的
2、  一个月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3000元的罚款

17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  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减少班次的;
2、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1、  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增加班次的;
2、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处15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处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不按规定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3000元的罚款

18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不予处罚

一般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但没有增收包车费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但有增收包车费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损害旅客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3000元的罚款

19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一般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第二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1、第三次以上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2、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处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并中途甩客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3000元的罚款

20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轻微

因车辆技术或车站售票等原因变更同等级以上客运车辆。

不予处罚

一般

未取得旅客同意,变更为低档次车辆承运旅客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变更后的运输车辆不符合相应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变更后的车辆不符合相应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变更后的车辆不符合相应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00元的罚款

21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轻微

因车辆技术或车站售票等原因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取得旅客同意,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且降低了车辆档次。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给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运输的,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  将旅客移交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的。

处3000元的罚款

22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客运经营者因非自身原因,终止客运车辆经营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内的;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30天以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0天以内的;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60天以内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0天以内的;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60天以上的。

处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0天以上的;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90天以上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并处3000元的罚款

23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1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轻微

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不予处罚

严重

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4

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2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二级维护且及时纠正的。(含进行了二级维护未备案的车辆)

不予处罚

一般

超期二级维护10天以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期二级维护20天以内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超期二级维护30天以内的。

处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超期二级维护30天以上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00元的罚款

25

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2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且及时纠正的。(含进行了二级维护来备案的车辆)

不予处罚

一般

超期1个月以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期2个月以内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超期3个月以内的。

处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超期3个月以上以上的。

处5000元的罚款

26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3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对于因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的车辆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证明文件,经核查属实的;2、增加1—2个活动座(铺)位,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增加1—2个固定座(铺)位的;2、减少座(铺)位的;3、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增加3个以上固定座(铺)位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1、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的;2、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的;3、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组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改变外观尺寸。

处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客运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的罚款

27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4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按规范检测但能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单车10%以下不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2、不按规范检测5辆次以下的;3、初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1、单车20%以下不分级项目或1项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2、不按规范检测15辆次以下的;3、第2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1、单车20%以上不分级项目或2项以上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2、不按规范检测25辆次以下的;3、第3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  第3次以上违法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28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4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但能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5辆次以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15辆次以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25辆次以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25辆次以上的;2、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9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小型车2辆以下的;中型车1辆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第2次违法的;小型车3辆的;中型车2辆的;
大型车1辆的。

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3次违法的;小型车4辆的;
中型车3辆的;4、大型车2辆的。

处2.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第4次以上违法的;2、小型车超过4辆的
3、中型车超过2辆的;4、大型车超过1辆的。

处3万元的罚款

30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一般

1、乘客在车站内未购票上车,出站口检验人员允许其超载出站的;2、短途客车出站超载10%以内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1、车站出售超员票且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2、短途客车超载10%-20%的;3、长途客车超载10%以内的。

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1、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且造成危害后果的;2、短途客车超载20%以上的;3、长途客车超载10%以上的。

处3万元的罚款

31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一般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的车辆发车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的。

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32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轻微

有向运管部门说明情况,运管部门要求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未向运管部门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的;
2、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1、经核实存在额外收取进站费等情况的;
2、第二次违法的。

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1、经核实存在地方保护主义;2、经运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3万元的罚款

33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6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轻微

经运管部门责令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3000元的罚款

34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6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轻微

经运管部门责令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3000元的罚款

35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1、新购车辆未上牌初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2、单位自备车辆初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减轻处罚(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或不予处罚,以车辆残值参考。

一般

3、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个月以内的;4、在申领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3—6个月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
2、在货物集散地专门从事的,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3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2、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减轻处罚(原则上不得低于3000元)或不予处罚

一般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3个月;2、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3个月。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6个月的;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6个月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37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客运车辆初次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减轻处罚(原则上不得低于3000元)或不予处罚

一般

客运车辆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6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客运车辆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6个月以内,并人货混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客运车辆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6个月以上,并人货混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客运车辆超越许可长期从事货物运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38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初次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的

收缴有关证件

一般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2、出租或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

较重

1、转让许可证件3-12个月的;
2、出租两次或出租许可证件3-12月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

严重

1、转让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的;
2、出租三次以上或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转让、出租许可证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

39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上牌时间在1个月以下,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责令改正

一般

上牌时间在1-3个月,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处3000元罚款

较重

未申办道路运输证且经营3个月以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未申办道路运输证且经营3个月以上的。

处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4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

警告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20元罚款

较重

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处100元罚款

严重

一个年审周期内超过2次同类违法

处200元罚款

41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6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轻微

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责令改正

严重

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42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7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轻微

初次以不当手段招揽货物的。

责令改正

一般

以欺骗手段强行招揽货物的。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强行招揽货物与货主发生争执的。

处1500元罚款

严重

屡次使用欺骗手段强行招揽货物;

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货物。

处3000元罚款

43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7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轻微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虽有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能及时整改的。

责令改正

一般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

处1500元罚款

严重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

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

44

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8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的。

责令改正

一般

超期3个月以内的。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超期3-6个月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超期6个月以上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期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45

不按规定检测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8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的。

责令改正

一般

超期3个月以内的。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超期3-6个月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超期6个月以上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期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46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对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证明文件,经核查属实的;
2、擅自改变货车外廓尺寸长度未超过20cm、高度未超过20cm、宽度未超过10cm,或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小于2%,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
3、货车外廓尺寸不变,但车厢内廓尺寸与标注不符的;
4、以防止货物扬撒为目的加高活动拦板或加盖篷布的,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
5、货运经营者擅自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但增加货车外廓尺寸长度20-5cm、高度20-50cm、宽度10-20cm,或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

符合1-4情形的,不予处罚;
符合5情形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1、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车身颜色的;
2、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增加货箱内廓尺寸长度超过50cm、高度超过50cm、宽度超过20cm;
3、  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5%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货运经营者因擅自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改装对车辆运输安全技术性能有较大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47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轻微

已具备相应标准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日发送货物50吨以下的;
2、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较重

1、日发送货物50吨以上;
2、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8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轻微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3个月。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较重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6个月;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6个月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9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轻微

货运站初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危货经营,能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货运站初次超越许可从事客运、危货经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较重

货运站超越许可从事客运、危货经营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货运站超越许可长期从事客运、危货经营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货运站超越许可长期从事客运、危货经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0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1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不按规范进行检测,能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0%以下不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较重

20%以下不分级项目或1项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严重

20%以上不分级项目或2项以上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20%以上不分级项目或2项以上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51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1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初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较重

第2次同类违法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3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52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2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1年以内,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

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1年以上,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货运站长期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53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3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擅自改变用途,没有违法所得,经运管部门责令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一般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改变用途,存在安全隐患,且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54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轻微

1、运输家庭装修属危险品类的油漆;
2、运输家电维修专用气体;
3、运输5瓶以下低毒性农药;
4、运输鲜活海产品和医院急需的少量氧气;
5、运输少量其它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6、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少量的危险货物,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符合1-5情形的,不予处罚;
符合6情形的,从轻、减轻(处罚5000元)。

一般

从事数量较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有普通货物运输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从事数量较多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但有普通货物运输证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无普通货物运输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无普通货物运输证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55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轻微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从轻、减轻(处罚5000元)

一般

1、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1、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长期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长期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56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轻微

1、运输家庭装修属危险品类的油漆2、运输家电维修专用气体;
3、运输5瓶以下低毒性农药;
4、运输鲜活海产品和医院急需的少量氧气;
5、运输少量其它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6、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少量的危险货物,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符合1-5情形的,不予处罚;
符合6情形的,从轻、减轻(处罚5000元)

一般

从事数量较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有普通货物运输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从事数量较多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但有普通货物运输证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无普通货物运输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无普通货物运输证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造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0万元的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款

57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1、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运输少量危险货物的。
2、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符合1情形的,不予处罚;
符合2情形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的,违法所得少于5万。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经营运输的,违法所得少于2万。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的,违法所得大于5万。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经营运输的,违法所得大于2万。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长期从事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长期从事经营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造成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9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已经签定转让或出租协议,尚未具体实施的

从轻、减轻(1000元)或不予处罚。

一般

初次出租或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出租两次或出租许可证件3-12月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出租三次以上或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转让许可证件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

59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轻微

初次发现的。

教育,责令限期投保。不予处罚

严重

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0

不按规定维护专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1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超期3个月以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期3-6个月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超期6个月以上的。

处5000元罚款

61

不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1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期在10天以内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超期在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期1-3个月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超期3-6个月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期6个月以上的。

处5000元罚款

62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2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

警告,责令立即整改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元罚款

较重

第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处200元罚款

63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轻微

1、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空车行驶或运输压缩气体空瓶的。
2、  运输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符合1情形的,不予处罚;
符合2情形的,减轻处罚(3000元)。

一般

运输危险系数较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多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64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货物名称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轻微

托运人托运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的,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货物名称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托运人因疏忽或不知情,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货物名称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托运人故意隐瞒的,且发生泄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托运人故意隐瞒的,且发生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65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轻微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能立即整改到位,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3000元)

一般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且发生泄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国家标准和国家法律规定进行装运并未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66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4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轻微

运输过程中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虽有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及时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运输过程中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运输过程中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运输过程中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

处3000元罚款

67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5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轻微

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不予处罚

严重

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8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6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  对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证明文件,经核实属实的;
2、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但增加货车外廓尺寸长度未超过20cm、高度未超过20cm、宽度未超过10cm。
3、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增加外廓尺寸长度20-50cm、高度20-50cm、宽度10-20cm;
4、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符合1-2情形的,不予处罚;
符合3-4情形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1、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车身颜色的;
2、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增加货箱内廓尺寸长度超过50cm、高度超过50cm、宽度超过20cm;
3、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因擅自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改装对车辆运输安全技术性能有较大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注销,持有从业资格证继续从事运输,未造成后果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600元的罚款

较重

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注销,持有从业资格证继续从事运输造成安全事故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注销,持有从业资格证继续从事运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取得驾驶证,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从业资格证继续从事运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2000元的罚款

70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驾驶微型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驾驶中型以上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500元罚款

较重

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1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2000元罚款

71

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运管部门核实并责令整改,立即纠正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 1000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注销从业资格证,处2000元罚款

72

未经设区市运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而从事客、货运输的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经考试合格,未领取从业资格证的。

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的。

处500元的罚款

较重

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运车辆的。

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无从业资格证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处1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无从业资格证,从事客、货运输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73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轻微

已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但未领取证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已报名但未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

处2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

处500元的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的。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货运输车辆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2000元的罚款

7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轻微

初次发现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并及时纠正。

不予处罚

一般

二次以上发现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

处500元的罚款

较重

初次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

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1、二次以上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

处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2000元的罚款

75

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轻微

初次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初次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处500元的罚款

较重

二次以上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处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2000元的罚款

76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9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轻微

1、  车上未存在危险货物的。
2、  运输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数量较少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符合1情形的,不予处罚;
符合2情形的,从轻、减轻处罚。

一般

运输危险系数较高的危险货物,数量较多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长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处3万元的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长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造成后果的。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长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

处10万元罚款

7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9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轻微

初次发现使用失效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车上未存在危险货物并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初次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从轻、减轻处罚

较重

二次以上发现使用失效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发现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78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9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轻微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空的危货车辆的,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初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从轻、减轻处罚

较重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二次以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且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79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轻微

已经达标正在申请许可,虽招生但未进行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已经达标正在申请许可,但刚开始招生培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从轻、减轻处罚

较重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即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即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即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80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轻微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从轻、减轻处罚

较重

1、  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长期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81

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轻微

初次发现超越许可事项的或三类驾校培训二类驾校学员,并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初次发现超越许可事项的或三类驾校培训二类驾校学员,违法情节较为轻微。

从轻或减轻处罚

较重

1、多次发生超越许可事项的;
2、  两次以上三类驾校培训二类驾校学员的;
3、初次发现二类驾校培训一类驾校学员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两次以上发现二类驾校培训一类驾校的学员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上违法所得的并处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造成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8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3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

1、  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2、  出租或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1、转让许可证件3-6个月的;
2、出租许可证件3-6月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1、转让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的;
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

轻微

初次发现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并及时纠正的。

收缴有关证件,从轻、减轻处罚

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造成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83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轻微

初次发现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经警告立即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经警告立即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

较重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经警告未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经警告未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

84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轻微

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许可证件失效超过3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轻、及时纠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重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2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超过12个月,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

85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轻微

摩托车维修类从事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初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在3个月以内的。

从轻、减轻处罚

较重

1、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2、第二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严重

1、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拒不改正的。
2、第三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  四次以上第三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拒不改正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过12个月,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的罚款

8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0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轻微

初次发现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并及时纠正的。

收缴有关证件,不予处罚

一般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1、转让许可证件3-6个月的;
2、出租许可证件3-6个月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
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造成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8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发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并经警告后立即整改的。

从轻、减轻处罚

一般

二次以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较重

初次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经警告后立即整改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并没收报废车辆

严重

二次以上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的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特别严重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8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4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2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的,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

二次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重

二次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的罚款。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严重

长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5万的罚款。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件。

特别严重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造成安全事故。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2万的罚款。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件。

  备注:1、违反以下条款,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85、86、94、96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64、70、71、73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49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53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50、51、52条

  2、违反以下条款,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的,由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90、90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66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55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52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 — 2009 版权所有 : 常德市运管处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转载
主办:常德市运管处 电话:0736—7717306
地址:常德市皂果路366号 Email:cdygc@changde.gov.cn
技术支持: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湖南子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