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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发布日期:2010-07-20访问次数: 字号:[ ]


  当前我国能源消耗强度高、规模大,能源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而道路运输业是能源消耗大户,节能降耗方面有很大的潜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2%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3%左右;到2020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5%左右。为实现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必须立足车辆源头,从控制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入手,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可以说,《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实现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提供了基础保障。

  《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项:一是《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是依法制定实施的,是对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制度以及从事客运、货运经营许可条件的完善。

  《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不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车型表或者与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不一致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

  《办法》分两个步骤来实施。自2009年11月1日起,《办法》开始实施,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车辆检测机构开始受理车辆生产企业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进入4个月的过渡期。其间,车型表不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核查条件;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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