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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10-08-10访问次数: 字号:[ ]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专题讲座

主讲:林卫军

  (一)、授课目的。通过本课的学习,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提高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理论知识水平,了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程序,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二)、授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

  (三)、掌握重点。

  1、证据的种类与基本要求;

  2、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要求。

  (四)、课时:90分钟

  证据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制度,与法律程序制度有密切联系。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会碰到收集证据的问题,打官司主要靠证据而决胜败。证据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是核心问题之一。可以说,证据是法律的灵魂,没有证据的证明作用,法律程序则无法运行。同样,行政执法的证据是行政程序的要件。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规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外,另一重要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们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据起关键和主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交通运输部在修订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中对证据的收集也做了明确的规范,我就依据规范标准和我省《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并结合我们平常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就证据收集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学习。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执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执法行为所作出的结论和决定的客观事实依据(也包括取得该依据的方法)。一句话就是: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真实性的依据以及取得该依据的方法。可以说:“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行政执法证据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性。行政执法的证据运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用以证明行政执法阶段所作出的结论和决定的客观事实依据。这一特点区别于诉讼证据的司法性。但行政执法的证据也可转化为诉讼证据,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原来的行政执法证据则可以转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

  2、客观性。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作为证据的事实依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才能起到证明作用。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包括物品材料等本身和收集物品、材料等方法、手段,即内容与形式,都必须具有客观性。

  3、关联性。行政执法活动的结论和决定以证据证明,就必然要求作为证据采用的物品、材料等,与行政执法所作出的结论和决定之间具有关联性;采用的物品、材料等当行政执法所作出的结论、材料等没有关联,即便是客观存在的,也不具有真实性而不能作为依据采用。

  讲到关联性,在我们的实际执法活动中,一是要收集与违规经营行为主体相关联的证据。运管机构在查处违规经营行为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认定谁是违规经营的主体。当前运输企业管理不规范,出现以包代管、挂靠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车辆异动频繁,因此,在运政执法时必须查清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在此基础上,收集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据,切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最后出现“张冠李戴”,处罚对象不对的现象。二是收集与违法经营行为相关联的证据。在与证人,被询问人谈话时,要谈与案件有关的内容,不谈或少谈无关的事情。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记录要涉及使用的车辆牌号、产权所有人、当事人、乘客、交易过程、时间、地点、运费等内容,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与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具有关联性。

  4、合法性。行政执法活动收集、采用证据的主体、客体、内容、审查、运用证据的形式、方法,以及举证责任,都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保证取证方法合法、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七种证据),证据必须有证明力。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作用

  1、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前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都要以事实为根据。有事实才能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反之,不能作出行政执法行为。而证据是用来证明是否存在上述事实以及上述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及结果的;没有证据,就不可能说明事实已经发生及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及结果,也就不能作出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违法事实不清或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证据,就没有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没有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基石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即使是在执法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其有效条件也有三个,即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和程序合法,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缺一个条件,即表明行为违法,违法则无效。所以说,证据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基石之一。

  3、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条件。如前点所说,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一个重要条件。行政执法行为如果没有证据为基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必败无疑。即使行政执法行为有证据作依据,也不会必然地给行政执法机关带来胜诉的结果,它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答辩等应诉活动中主动提供证据。假如不提供证据,尽管在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时是有证据的,依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决行政执法机关败诉。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还没有相应的证据。根据法律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对于这一点,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不重视,对证据不注意保存,以致在复议、诉讼中提不出证据;有的忽视自己的举证责任,不喜欢受他人监督,拒绝提供证据,因这两种情况而败诉的案例是有的。

  三、行政执法证据种类与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对证据的种类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与要求,也必须遵循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一)书证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物证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陈述

  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当事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六)鉴定结论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证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四、证据证明效力(极为重要)

  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原则)过程中,按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证明效力(选择效力高的证据)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也就是大于或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大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大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大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指从直接来源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如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

  传来证据—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如各种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从别人听到的情况等。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大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大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二)具有完全证明效力的证据

  这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有证明效力(并且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原始证据或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传来证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2.鉴定结论等。

  3.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最好不要选择此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禁止采用此证据。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程序规定》第七十条P110)

  ★(五)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特别注意)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其中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讲到证据证明的效力和认定,在这里以查处非法营运客车为例,谈一谈相关证据的认定。

  第一,一对一证据。指在非法营运案件中,只是违法行为人和一位乘客的询问笔录,而且该两份笔录的内容是相对立的情况。有的认为“一对一证据”认定的非法营运案件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据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法律的侧面理解,目前任何法律都没有否定“一对一证据”的适用性,只是有证明效力强弱之分。因此,通过综合分析,只要“一对一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人存在违法事实,就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存在,非法营运案件也不例外。只要乘客的询问笔录能够反映行为人非法营运经过即可,如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被询问人于何时、何地乘坐被查车辆,车上人员有无喊价行为,运输费用如何约定,被询问人与行为人有无利害关系等,只要能证明非法营运事实,即使是“一对一证据”也是可以对非法营运行为人予以处罚的。但是,最好是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设备,收集视听资料作为辅证,以克服“一对一证据”的不利之处。

  第二,出现乘客翻供情况。在查处非法营运活动中,我们的执法人员在许多情况下能够收集的证据只是乘客的询问笔录,但非法营运行为人往往不会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反而会想方设法阻碍乘客作证,以各种人情关系和私下给钱等手段做乘客的工作,甚至采取威胁手段,要乘客到运管机构去推翻原来的询问笔录,实际上只要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做询问笔录时,客观、全面、详尽地记录了非法营运经过,没有纰漏之处,乘客的翻供就很难成立,而且即便乘客翻供,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关规定,也会因其效力低而不被采纳。同时,执法人员利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拍下的现场的违法证据,如广告性质的名片、汽车运输补充客票、收支记帐本、自制线路标志牌以及运输凭证、结帐收据等更是难以翻供的证据。若旅客不愿做询问笔录,也可以采取询问方式,由另一名执法人员拍摄谈话经过,以此作为定案证据,在采集视听证据时,应尽可能反映查处整个案件的全过程,避免剪辑嫌疑。

  第三、乘客使用假身份。个别乘客在做询问笔录时用假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这样就带来了所提供的证据效力问题。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如有视听资料则可以强化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假身份的另一种,有很多面的车、出租小汽车以及下线后的无证客车、其非法营运行为事先告之乘客,一旦被运管机构查到,就说是走亲戚的一家人,如乘客死死咬定,给取证和认定是否非法营运带来很大的难度。

  第四,“线人”证据(即执法人员的耳目)。“线人”没有引诱(套笼子、钓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该“线人”与一般乘客身份一样,其证言应予以采信。如“线人”引诱他人(请人从A县租车到查扣地)实施违法行为的,该“线人”的证言不应采集。因此,我们的运管处(所),特别是乡镇交管所、交管站必须严格防止“线人”引诱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职业举报人的举报应慎重调查处理。确实维护执法的严肃性,维护执法机构的信誉。

  五、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要求

  (一)一般要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P105)

  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P105)

  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证据登记保存是我们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各类证据中,现场询问(调查)笔录是证明效力较强的证据,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做好现场询问(调查)笔录在实施行政处罚中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查处违章的效率。在查获违法经营嫌疑后,不管发生何种情况都要及时做好现场询问(调查)笔录。调查有重大影响或案情复杂的案件,在使用文字笔录的同时,可辅以录音、录像,使询问(调查)笔录的内容更客观、全面、准确。那么,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有哪些基本的要求呢?

  1.询问时严肃有力、语言文明、用语规范、抓住重点、简洁高效,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重复询问被询问人已经陈述过的问题。

  2.询问笔录字迹要工整、清晰,尽量避免出现文字错漏、不规范。

  3.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被询问人有阅读障碍的,应当宣读询问笔录内容。

  4.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5.如遇外籍人士,可以由其自行写出事实经过。

  6.被询问人提出和本案无关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处理。

  7.在联合执法时,执法单位必须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不得写“联合执法”。

  询问笔录制作规范。

  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笔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现执法身份。开头要表明两个意思:第一表明身份,我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请看,这是我的行政执法证件(出示证件);第二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对你的运输情况进行调查,根据法律规定,你有义务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我们依法对询问制作笔录,如果你作虚假陈述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6、询问笔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愿意。

  询问的问题必须直接、清楚,不能偏离需要调查的主题,更不得背离调查主题而问一些与案件完全无关的问题(如无证经营旅客运输的,起码要问清车辆购买的时间、驾驶员与车主是什么关系,是否取得了经营许可,此趟拉客的目的地,是否收了票价,每人收多少,如包车,此趟约定费包金额等)。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是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关于制作询问笔录,除了上述所讲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以外,还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询问笔录中的定性语言问题:

  从全市各运政执法单位的案卷抽查当中发现,我们在制作询问笔录中普遍使用定性语言,特别是在无证营运案件的调查笔录中常有类似的话,如: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客(货)运经营活动,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的直接叫《道条》),我们将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对你做出处罚,对此你有何看法?

  询问笔录是在处罚之前做出的,此时,当事人的行为只能说是涉嫌违法。因此,我们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就应当避免使用定性词语,免得被当事人抓了“小辫子”。

  如果过早下了定性语,即使是准确的,当事人也有理反驳。他可以认为运管部门在调查中是先入为主的,提出对他的调查不够完整等理由,使我们的调查工作陷入被动。何况当事人完全有时间在我们做出处罚决定之前,伪造一些证据或旁证,或买通有关当事人、旁证人员等,共同隐瞒事实,对我们下一步调查设置障碍。

  从逻辑上讲,过早下定性语也是不妥的。因为谈话笔录处于案情调查阶段,而定性语应当在调查阶段结束后。

  过早告知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们运管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这个告知就已包含了定性。告知应在立案调查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结论之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定性语应当在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时,显然,在询问调查中使用定性语是不当的。

  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里要求我们必须将每一份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询问笔录的质量,才能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摄像取证的要求

  执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应当使用摄像取证,如当事人的违章状态、截停时车辆情况、车牌号码、制作询问笔录情形、被询问人签字或拒签情形、当事人申辩等。摄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1.注意画面质量,及时调整镜头,确保摄录清晰有效。

  2.校对确认摄像机时间和摄录开始、结束的时间点。

  3.摄录拦车过程。

  4.摄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

  5.摄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摄录制作询问笔录的主要过程。

  7.摄录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并签名过程。

  8.询问笔录中的询问人、记录人要与摄像中的保持一致。

  9.摄录被暂扣车辆的车况。

  10.必须摄录告知权利义务过程。

  采集视听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目前,基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采集的视听证据主要是录音、录像。

  采集视听证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由于专业技能培训不足等原因,证据的采集和所采集到的证据经常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就实质内容而言缺乏关联性和完整性。二是缺乏对违法事实细节的调查,比如检查地点及环境,违法经营企业的违法活动,车辆所载货物品种、品牌、数量等方面的事实没有如实反映出来。三是采集到的录音声音不清,录像画面昏暗,技术不熟练。四是虎头蛇尾,有开始没结束,降低甚至丧失了视听证据对违法事实的证明力。

  在采集视听证据时,一要注意合法性。采集视听证据不仅要真实反映执法主体的执法过程,还要全面、公正、客观反映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强制要告知相对人的诉权。二要注意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指实体和程序的完整,要把违法案件的全过程从头到尾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来,中间不可缺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开展调查,切不可粗心大意。三要注意真实性。依照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凭证,必要时人民法院要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定。为此在采集视听证据时不可删节,更不能进行技术处理。严格讲视听证据中间不能停顿,最好是一气呵成,要保证证据是在案发现场采集到的。在一般技巧上建议使用大景别画面,把街路等场景带进去,以增加现场的真实感。四要注意关联性。不但要采集违法事实的大问题,更要采集与此相关联的、具有证明力的“小”问题。比如对案件枝节问题的调查都要详细,力求通过调查证明其违法事实真实存在。五要保证采集的声音和画面稳定清晰。特别是在大风天气和傍晚的时候,由于风大或光线不足,很容易造成视听证据声音不清和画面昏暗,此是就要避开室外操作或是增加亮光度。同时在持机拍摄时要稳定,尽量避免画面的虚化。

  目前,基层运管机构执法人员采集视听证据大多使用数码相机,由于这种机器属于非专业性设备,录制时间短,没有专门的话筒和补光灯具,故很难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不便,所以建议尽量选用能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

  关于画面构图。由于视听证据是以合法取得证据为主,不一定严格按要求美化构图,但是前提是必须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达到具有法定效力的目的。

  因为依法采集视听证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做好这项工作既要求运政执法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还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相信只要刻苦钻研,一定能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取证方式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视听资料等,可以提取原物,也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现场检查。

  (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七、调查取证程序

  <一>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人询问,一人同时记录。在法律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案件卷宗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录。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用录像录音等形式进行取证。

  <三>证据提取与保存

  (1)提取证据应当注明具体时间和地点。

  (2)应当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物品性状。

  (3)应当注明证据保存期限和保存地点。

  (4)需要登记保存的证据,应有保存依据、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有被调查取证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取证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四>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

  八、如何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基础。无论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证据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就不能促使行政相对人承认行政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因此,如何收集证据是每个运政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运政执法稽查工作证据收集的现状:

  目前,运政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比较艰难,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比较简陋,所取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因证据不足或证据滞后而造成行政执法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查处非法营运的证据收集上,一般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除了现场检查运政执法人员单方面记录和询问笔录这两种证据外,其他类型的证据很少运用。因此,如何更加完善地收集证据,进一步增强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只注重当事人的口供,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收集,就容易给工作带来被动。我们已经有这个例子和教训,因证据原因,遭遇当事人否认违法事实,又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辅证时,无法给案件定性的案件。当前,我们的执法难题是:取证困难。上海市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发生的被称为“钓鱼”执法的事件被媒体网络炒得沸沸扬扬,使“钓鱼”执法成为众矢之的,同时也使本来就面临诸多困难的交通行政执法愈发艰难。非法营运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经营与管理秩序,使得经过行政许可并依法纳税的合法营运主体受冲击,久而久之行政许可必然形同虚设,导致遵纪守法者吃亏而违法者受益。打击非法营运最大的问题是取证困难,客运尤甚。因为,乘客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并不违法,也没有义务配合执法。行政处罚要求以证据为依据,否则被处罚者起诉到法院行政机关很容易败诉。于是所谓的“钓鱼”执法便出现了,这种手段受到了公众及法律专家的广泛质疑。

  由于取证难,打击非法营运的执法环境一直是十分不利的,许多地方非法营运者嚣张,甚至出现暴力执法事件,不少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受伤。而非法营运的“黑车”猖獗危害严重。首先是合法营运者特别是客运司机和公司给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施压,不少线路出现停运、上访,要求保护合法有序的经营环境;其次是黑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几乎每年都有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案例(桃源“08.10.01”就是一个典型)。自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后,长沙运管处的打非也被披露,各地交通行政部门面临更加复杂的执法环境。舆论关注点都是对交通行政执法的严重质疑,而对交通行政执法的成效不予肯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处于极为尴尬的两难境地,流血流汗又流泪,社会不理解、面临极大的心理、社会与工作的压力。为此收集证据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做到实事求是。

  交通运输行政违法具有客观性。运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切忌先入为主地主观臆断,或随意取舍,更不能断章取义,否曲事实,制造假证据。凡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视听证据、现场证人证词都应收集,目前我们的证据收集,除《证据登记保存申请书》原则掌握外,其他证据收集缺一不可,在实际工作中,应不拘泥于形式,着眼于证据的客观性,尽可能多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的种类上,不仅要收集原始证据还要收集传来证据;不仅要收集言词证据,还要收集实物证据;不仅要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常用证据,还要收集现场堪验证据,视听证据等过去没有用过的证据。在收集证据的内容上,既要注意收集证明行政违法相对人违法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行政违法相对人行为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的证据。同时,还要有一种“画龙点晴”的技法,要善于通过表面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认真查明违章案件的来龙去脉,找到真正同案件有关、对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的证据。这几年来,查处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情况属于事后行为,且行政相对人往往利用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事后又常常隐匿证据、设置障碍,企图逃避行政处罚。为此,在收集证据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线索。当得到传来证据时,必须追根溯源,收集原始证据,得到言词证据时,必须及时收集相互印证的物证,使之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只有这样,才能使收集到的证据不仅在类型上多样,而且内容上完整、充实,从而为结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收集证据应当周密计划,做到有的放矢。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调查取证作为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理当如此,如果事先没有计划,心中无数,就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因此,运政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紧紧围绕违法案件的“主体”和“行为”两大要件,有计划、有目的地工作。具体来说,收集证据就是要把违法行为的时间、目的、动机、手段等事实根据,与现行法律、法规依据联系起来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发生了的行为事实是否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认定这个违法行为需要哪些证据,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应当采取哪些方法和步骤等,都应当尽可能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可以事前策划,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实践证明,哪个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计划安排得当,就可以避免工作中的差错,同时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收集证据应当及时迅速,做到不失时机。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做到积极主动、行动迅速。行政相对人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可能破坏现场、丢失、损毁证据。总之,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不及时发现,摄取、收集证据,并加以有效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失。

  稽查人员查处非法营运案件时,应第一时间在现场及时隔离非法营运司机和乘客,利用拍照、摄像、证人证言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如果稽查执法人员行动迟缓、丧失时机,行政相对人可能与乘客串供,对抗等行为破坏现场证据,甚至行政相对人为了应对稽查人员调查事前就与乘客串供,提供虚假言词,这样会给收集证据带来很大困难。

  第四、收集证据应当合法规范,做到依法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能被法律认可。因此,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将一切取证工作置于法制的轨道,依法取得证据。

  在主体上,证据收集必须是运政稽查执法人员,且是两人以上,在出示了证件,表明了身份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的,其他单位或者本单位临时协管人员均不能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

  在形式上,运政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书证、物证、视听证、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登记清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等七种类型。

  在程序上,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期的权限和法定的范围去收集证据,不得变相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更不能以“哄”、“骗”、“好说”等其他手段收集证据。否则,收集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不但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且还可能为此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为,取证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驶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影响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合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程序》P107)。例如,最曲型的就是“钓鱼”执法。再如,省局通报的衡阳县运管所一部门过去在查处一起非法营运时,由于执法人员工作大意,现场调查取证时,在未让行政相对人在暂扣凭证单上签字的情况下,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了暂扣,虽然非法营运事实清楚,但因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暂扣车辆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致使该案最后放失;还比如,该所少数部门在查处非法营运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因取证单一,收集证据不能强有力地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造成行政相对人事后翻盘的案例时有发生,致使行政执法“骑虎难下”。

  除了我们对涉嫌违法当事人收集证据以外,我们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合法的证据更为重要。如果我们收集的证据确凿,而我们的执法程序违法,等于白费功夫,还得达进钱财。

  我们运管机构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和之后是否履行了告知程序,文书是否送达了当事人等,都应当有证据证明,否则,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将被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运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程序时,应该详细记录具体过程,并交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认可(签字)。如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应当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是否组织了听证,应当有组织听证的相关记录;是否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上体现出来,并有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文书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送达,不论采取哪种送达方式都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做好相关的有效记录。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和行政复议中将被认为没有送达,或被认定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如:采取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其同居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程序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在执法文书送达后,签收人不是当事人的,执法人员必须调查清楚签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并详细记录调查的具体情况,防止错误送达,在诉讼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第五、证据收集的重要意义

  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证据是表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程度的材料,是一个静态反映动态的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有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工作。

  规范执法程序,制约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集证据。审查运用这些证据以及运管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处理道路运输行政案件是履行职责的体现,也是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

  收集证据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追究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或者为证明行政相对人并未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奠定基础的工作,是判断和使用证据的前提先决条件。收集证据的工作完成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实施行政处罚,能否切实保障未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违法的人不受行政处罚,还能否关系到运政执法机关行政监督职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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